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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87号
2001-08-28
法规名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索引号00248503X/2001-06560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ZJSP13—2001—0039
法规文号浙劳社复〔2001〕87号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失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法规正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01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批复 浙劳社复(2001)87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1997)15号)规定和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批各地企业缴费比例的精神,经研究,同意有关市、县(市、区)2001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如下比例执行: 一、有关市比例: 杭州市23%宁波市20% 温州市17%嘉兴市20% 湖州市24%绍兴市18% 金华市19%衢州市21% 台州市17%丽水市19% 舟山市17%省社保中心20% 二、有关县(市、区)比例: 余杭区21%德清县22% 安吉县22%长兴县23% 江山市22%龙游县21% 常山市22%开化县22% 龙泉市25%云和县24%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超过20%的市、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的途径,逐步降低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良性循环。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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